精神病人被摔伤 院方担责应赔偿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精神病人被摔伤 院方担责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10年6月30日13时,原告程某某因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入住被告医院开放式病房。2010年8月21日下午,原告在该院洗浴室洗完澡后,摔倒受伤。原告认为其作为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院方应尽到看护责任,但却未能履行看护责任而致自己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入院时即选择入住开放式病房且院方已向其家属告知病人入住开放式病房相关注意事项,其家属已签字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院方发现其家属经常擅自离开,疏于照看,未按约定履行陪护责任。原告在洗澡时不慎摔倒属意外事件,院方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治疗精神疾病的专业医疗机构,不仅要为住院病人提供治疗、生活的便利条件外,还应为住院病人提供合格的日常生活设施,包括干净、卫生、安全的洗浴设施等。由于原告系在医院病区洗浴室中沐浴后出来时摔倒致伤,对此,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洗浴室使用过后可能导致附近地面湿滑情况下,其未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未告知、消除其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因素,亦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理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住院期间,院方就其无人24小时陪护的情况,曾向其妻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出解决方案。医院方已经告知病人家属在入院后可能会发生危险的情况,而原告家属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全的成年人,在原告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和防范洗浴室及附近地面湿滑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致原告摔倒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2年4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根据核算被告赔偿原告因伤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5395.75元。鉴于原告治疗尚未终结,其余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系在该医院病区洗浴室中沐浴后,出来时摔倒致伤,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6条、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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