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血染丙肝 赔偿协议判有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患者输血染丙肝 赔偿协议判有效

经典案例

2001年2月2日晚9时许,李某到广东高州市某镇医院(下简称镇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诊断其为重度贫血,经李同意,当晚该院从一卖血者身上抽取了500ml血液后直接输入李体内。随后,李出现全身皮疹、厌食症状,经深圳某医院检查,诊断为丙肝带菌者,怀疑因输血所致。李及其家人即与镇医院交涉。经检查,确定李某感染丙肝病毒属实。后因出现肾炎症状,李某于同年8 月6日入住高州市某医院治疗至9月2日痊愈出院。李某在镇医院及高州某医院用去的医疗费2.6万多元及伙食费3000元均由镇医院支付。同年9月15日,镇干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镇医院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8万元给李某,从此以后李某发生的一切病情及所需费用与医院无关。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李某已领到该款。

事后,李某认为医院赔偿6.8万元不能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遂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18万元、营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一审判决镇医院赔偿损害抚慰金2万元给李某;驳回其他诉求。李某和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

茂名中级法院认为镇医院未对供血者进行健康项目(包括丙型肝炎)检查,致上诉人李某输血后感染丙肝病毒严重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依法应对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双方于2001年9月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该医院管理不善,在给患者李某输血时,未对供血者进行检查,导致李某被感染丙肝病毒。经镇干部主持调解,达成由镇医院一次性补偿6.8万元给李某的协议。李某领到赔偿款后。又请求法院判镇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法院认定原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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