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已过十八年 查出丙肝告医院
经典案例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11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原告顾某18年前因受伤到该医院治疗过程中输过血,18年后因身体不适被该医院查出感染丙肝,顾某认为就是该医院那次给自己输血感染的丙肝,经协商未果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本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