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走失寻无果 宣告死亡医院赔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病人走失寻无果 宣告死亡医院赔

经典案例

南宁市的邓女士在2000年5月9日将丈夫陶某送至良庆区一家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并与医院签订一份《病人住院协议》,协议约定:住院期间陶某引起的一切意外事故(除医疗事故外),均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住院11天后,陶某趁医院拆除围墙、人多杂乱之机,从医院出走。之后,医院多次外出寻找,邓女士也在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但仍无陶某的音讯。

多方寻找无果后,邓女士向法院提出宣告陶某死亡申请。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陶某死亡。

随后,邓女士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陶某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病人住院协议》为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要条款免除院方责任,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医院既然收治陶某,就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所以院方的疏于管理与陶某出走被宣告互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适当给予赔偿。2006年1月,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判决:精神病医院管理不善有过错,精神病医院赔偿陶某的亲属邓女士等人71172.5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对于精神病人陶某走失一事,陶某妻子邓女士与医院签订的一份《病人住院协议》是否有效,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协议约定:住院期间陶某引起的一切意外事故(除医疗事故外),均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病人住院协议》为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据此,医院未尽管理义务,致陶某走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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