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治疗哮喘病 越治越重丧了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针灸治疗哮喘病 越治越重丧了命

经典案例

当年62岁的晏某某是滁州市黄泥岗镇的农民,只有小学文化,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便在家中为他人针灸治病,专门治疗头痛、神经痛、脑血栓、神经衰弱等疑难杂症。

2005年7月12日,杨某因头痛、胸闷等症状,在丈夫黄某的陪同下,前往晏某某的诊所就诊。晏某某满口保证能治好,便让杨某住在他家,用针灸为杨某治病,同年10月9日,杨某呼吸困难,晏某某见情况不妙,将其送回家。杨某分别在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诊治,被确诊为支气管哮喘伴肺部感染。经医院治疗后病情好转但仍然哮喘。10月29日,杨某又来到晏某某家让其为她治疗哮喘病,晏某某继续为其针灸治疗,每日上午、下午各扎一次针,每次时间2个多小时。至12月1日,晏某某为杨某针灸治疗后,当晚杨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为多名患者针灸治疗。明知本案被害人杨某患有呼吸道疾病,仍长时间让杨某住在他家为其针灸,客观上延误了被害人的治疗,直至杨某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晏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06年12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晏某某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仍为患者治病,明知患者杨某患有呼吸道疾病,针灸治疗难以治愈,却仍收留患者杨某在其家中治疗,直至杨某病情发作呼吸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336条、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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