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使用治疗仪 操作不当致人亡
经典案例
被告人张某原是一名“赤脚医生”,时年71岁。2011年3月30日,被害人李某到张某经营的北京科海康中医药技术研究中心内就医,张某拿出一台名为“小神医经络数控电位治疗仪”的仪器为李某治病。该仪器说明书明确标识:“不得加两块电极片同时放置在使用人身上,否则会造成触电事故。”可张某却将仪器的两块电极片都贴在了李某身上,不一会,李某就反应不适倒地死亡。李某的随行家属即刻拨打120救护车,同时报警。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被他人用小神医经络数控电位治疗仪进行治疗时,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查,张某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鉴于张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1年9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李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1万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使用“小神医经络数控电位治疗仪”,因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第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根据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行医要有资格证,无证不得乱行医。
法条链接
《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4条,《刑法》第336条、第36条、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