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手术致人亡 主刀医生被判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美容手术致人亡 主刀医生被判刑

经典案例

辽宁省新民市40岁的王女士,因不满意自己的脸型,背着家人到沈阳市某整形医院做“磨腮”下颌整形手术。2008年9月28日15时,王女士来到整形医院,由医生张某为其主刀进行下颌整形手术。经过近3个小时的手术后,王女士被推进了监护室。当日19时45分,王女士突然出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张医生及麻醉师等立即对王女士进行抢救,但情况并没有好转。整容医院随即拨打了120,将王女士送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但因手术部位出血过多,侵及喉部,并继发肺水肿,导致她窒息死亡。事发后,主刀医生张某被检察机关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王女士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美容院索赔382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给王女士做整容手术的过程中,不负责任,手术部位出血过多,侵及喉部,并继发肺水肿,导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2011年10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医疗事故罪判处主刀医生张某有期徒刑1年,美容院被判赔37万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的主刀医生张某在对王女士手术的过程中,不负责任,使其手术部位流血过多,侵及喉部,并继发肺水肿,导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并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37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335条、第36条,《执行医师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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