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布留腹半个月 医生获刑一年半
经典案例
2003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宁河县某医院医生付某,在为受害人郑某做剖腹产手术时违反操作规程,擅自下手术台从敷料储槽取一块纱布垫(39厘米×18厘米),放置在受害人郑某被打开的腹腔内,用于档肠管。关闭腹腔前,因肠翻转导致这片纱布垫被遮挡,致使遗留在郑某腹腔内。
术后,受害人郑某出现腹痛、腹胀且长时间不能缓解,于2004年1月8日到宁河县医院就诊。经县医院剖腹探查,发现了这片被遗留的纱布垫,同时发现受害人郑某继发屈氏韧带下170厘米以下小肠全部变黑坏死,不得不切除其约70%的小肠,使受害人存有因短肠所致的营养吸收障碍。这起事故经宁河县医学会和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作为主刀医生,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被采纳。2007年8月17日,天津市宁河县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作出判决,被告医生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缓刑,是指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是刑罚制度,不是刑种。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付某作为主刀医生,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将纱布留在患者郑某腹内,造成二级医疗事故,严重损害了郑某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335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