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致人亡 退休护士被判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药物过敏致人亡 退休护士被判刑
经典案例
敖某系伊春市新青区医院护士,2003年12月退休。2004年,敖某开始从事上门静点服务,每针收取3元服务费。如果患者要求其到药店代购药品,敖某加收1元服务费。2007年5月1日晚18时许,敖某接到王某妻子电话,说王某感冒了,让她来给打一针。敖某即携带自购药品和器械来到王某家,配置了自购的双黄连和磷霉素钠、地塞米松相混合给王某静点注射。5月2日18时许,敖某又到王某家用同样的药品及方法给王某注射。注射后约5分钟,王某身体开始抽搐。敖某马上拔下针头对王某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王某死亡。法医鉴定,王某系静脉注射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注射液所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敖某上门静点时,行使了职业医生的处方权,超出了护士的职责范围。因此,敖某在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诊断病情并上门静点,造成被害人王某因过敏性休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一审宣判后,敖某提起上诉。2008年2月,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敖某十年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24.8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处方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本案中,敖某虽然系医院退休护士,但在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患者诊断病情并上门静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24.8万余元。本案提醒:无证乱行医,害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处方管理办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刑法》第336条、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