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发药品用错药 治死幼童被判刑
经典案例
1998年11月27日下午5时许,大冶市保安镇村民冯某三岁儿子冯某某因误食鼠药被送到镇医院治疗,当天经治疗后病情好转。住院的第三天,实习医生朱某遵照前两天的医嘱为冯某某开出“乙酰胺2.5克、普鲁卡因2毫升”的处方单,并经医生张某签字认可。朱某将处方单送到护理部,值班护士刘某因自己工作忙即安排朱某到药房领药,当班药剂师黄某发药时只看包装盒,未核对药品标名,错将氯化琥珀胆碱作为乙酰胺发给朱某,朱某将药带到治疗室后向刘某反映药品剂量、名称与处方内容不一致,刘某发现氯化琥珀碱与处方单上的乙酰胺药名不对,认为是乙酰胺的又一名称,即询问朱某问没问药房是怎么回事,朱某称已问过黄某,黄某说:“差不多,是这药。”刘某再没有核查和追问便安排和指导师朱某将该药配好给患者冯某某打肌注。冯某某注射后不一会儿,出现嘴唇发紫,脸色苍白,呼吸不规则等症状。医院立即抢救,但抢救无效,患者在十几分钟后心跳和呼吸停止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保安镇医院组织调查分析认为,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是一种麻醉辅助药,呈无色或几乎无色的澄明黏稠液体状态,其用法是稀释后气管插管或静脉注射。用后不良反应可产生严重危害性心律失常甚至心搏停止。在不具备控制或辅助呼吸条件时禁用,忌在病人清醒时给药。用药后出现长时间呼吸停止,必须用人工呼吸,亦可输血,注射干血浆或其他拟胆碱酯药。该事故是黄某发错药,刘某用错药所致。为此该医院赔偿了受害人亲属人民币5万元,并于1998年12月对黄某、刘某作出各罚1.5万元人民币及在三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评优等行政处罚。2000年11月,大冶市卫生局亦对她们作出各降薪一级的行政处罚。
2001年3月1日,经大冶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患儿冯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用药错误,该事故为一级医疗事故。
2005年11月30日,黄某、刘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大冶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6年8月9日被检察机关向大冶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槌定音(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审理认为,药剂师黄某、护士刘某两被告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三岁幼童冯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2006年9月19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黄某、刘某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一年。
法律解析
本案中,导致一名三岁幼童冯某某死亡事故的原因,是药剂师黄某发错药和护士刘某用错药。《处方管理办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并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剂药品等,而黄某和刘某两被告当发现所发药品和处方药品名称不一致时,却不认真审核清楚,便以“差不多,是这药”的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将错发的药错用在幼童冯某某身上,从而造成了冯某某死亡的事故,经鉴定该事故为一级医疗事故。因此,黄某和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法院依法对黄某、刘某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本案的教训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治病救人千万要对症下药,绝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法条链接
《处方管理办法》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3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