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无效患者亡 殴打医生被判刑
经典案例
2013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罗某的祖母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部6楼的重症病房ICU救治,因病情恶化,随时可能死亡,经主治医生电话通知,罗某及其亲属陆续到达,并按ICU管理规定在ICU门外等待。当日上午9时34分,罗某的祖母因抢救无效死亡,主治医生于9时35分将病人死亡信息告知家属。罗某及其家属为发泄情绪以主治医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集体涌入ICU病房旁的医生休息室,将出面解释、非死者主治医生的被害人熊某围逼到墙角进行谩骂,罗某带头用拳头殴打熊某,致熊某左侧鼻骨凹陷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双方冲突过程中,罗某、另一位医生被害人谢某亦受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家属仍聚集在重症病房ICU处吵闹扰乱ICU正常工作秩序,以致死者尸体直至16 时20分才被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运至太平间存放。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熊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2014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两名被打医生医药费等共计82650.79元。
法律解析(https://www.daowen.com)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以主治医生告知太晚,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谩骂和带头殴打医生,并致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第1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刑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