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检查产妇刀口 暴打妇科男医生
经典案例
2014年4月19日8时许,某医院妇产科女医生张甲、乔某带正轮转至妇产科工作的男医生刘某到妇产科病房,为产妇庞某剖宫产手术刀口例行检查。庞某的丈夫即被告人张某怀疑刘某故意窥视庞某的隐私部位,对刘某产生不满情绪,欲殴打刘某,被在场的医务人员及家人劝阻。张某的妻兄即本案被告人庞某某、战友即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医院后,张某将刘某“偷窥”之事告知二人,并提出殴打刘某。10时许,张某带庞某某、胡某到住院部四楼医生办公室指认了刘某,准备殴打刘某。刘某走出办公室后,庞某某从刘某身后拳击刘头部并致其摔倒在地,后庞某某、胡某用脚踹刘某的头部、背部等处,张某当场呵斥围观劝阻的人。经法医鉴定,刘某右额颞部、右面部及右眼部均构成轻微伤,鼻部损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庞某某、胡某在医院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庞某某、胡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张某、庞某某、胡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8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毁损公私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将受到依法惩处。(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妇产科男医生例行检查产妇剖宫产手术刀口,是正常的职业行为,并未违反操作规程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本案中,张某等三被告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第1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法院依法对张某等三人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有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绝对不能无理取闹、随意打人,打人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