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女被弃身亡 医院五人被判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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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被弃身亡 医院五人被判刑
经典案例
2011年7月27日晚21时左右,安国市某中医院救护车司机王某将一名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流浪女(身份不明)接至安国市中医院诊治后,电话请示安国市某中医院副院长张某。张某表示将伤者送回事故现场,并联系了张甲的个体救护车。当晚22时左右,在王某的指使下,张甲与安国市某中医院保安张乙、吕某开张甲的个体救护车将该女拉至博野县境内,抛弃在小苑村北路边树林空地上。7月28日6时左右该女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该女系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张甲、张乙、吕某明知将交通事故受伤的流浪女子抛弃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其死亡的结果,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多处受伤,其死因是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五被告人不积极施救将被害人抛弃,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故本案属犯罪情节较轻。
2013年12月,曲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张甲、张乙、吕某有期徒刑三年。(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解析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而在本案中,当该院救护车司机将一名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流浪女接至该院诊治后,身为该院副院长的张某等五名被告人,明知将流浪女抛弃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却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希望医院及医务人员引以为戒,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