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特别规定

第三章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第十九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公开平台交易规则和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并保证网络交易经营者和其他网络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二十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在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审核、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采取制止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进入平台交易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质量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或者修改平台服务规则可能对网络用户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前征求平台内网络用户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并予标记。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时间以及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存期限自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标准保护交易网络系统的安全,并采取数据异地灾难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保障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个月前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台内网络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