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在网页上以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生产者名称和住所、履行方式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消费者可以随时查阅电子格式合同。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交易交流记录等,可以作为处理网络消费争议的凭据。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示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
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促销期间,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商品售完时,应当即时明示。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购买团购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提供者要求退换货、退款或者赔偿。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无法或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提供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求赔偿。
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承诺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争议和解、调解制度。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因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向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收取现金、冻结资金等方式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当与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就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住所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