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交易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处罚记录等信息。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清退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
第三十六条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开平台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电子营业执照,或者统一建立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交易风险警示制度。
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页面或者平台内网络交易经营者页面上公示经营者违法失信行为记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他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规则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篡改。
网络交易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其他网络交易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提供有关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状况的调查、咨询、评估等服务。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以欺骗、窃取、贿赂、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收集信用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的,应当遵守中立、客观及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任意修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