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关开业和告知的责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资格和身份管理责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注册或者资格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提供虚假、变造、伪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规则制定和信息责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履行相关程序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有关信息管理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责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建立消费投诉机制或者未公开消费投诉处理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法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的,由负责查处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知识产权的责任一】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接到通知后未经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负责查处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证明文件以及虚构侵权事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造成被投诉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知识产权的责任二】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商标、字号的文字、图形作为网店名称或者作为网店名称主要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商标、字号侵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三条 【跨境电商有关责任】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虚构、伪造发货地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拒不配合的责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予配合的,由负责查处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予配合的,由负责查处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部门和人员责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审核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以及身份信息,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指导和监督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有关消费投诉机制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实、查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电子商务监管措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