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
2026年02月03日
第五章 跨境电子
商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促进】鼓励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中小微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相关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经营。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先试先行为原则,总结符合贸易便利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并予以推广。
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在进出口申报、纳税等环节实行电子化;跨境电商经营者和服务商可以凭电子化凭证进行申报;电子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税单和纸质税款缴款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一站式”服务窗口】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统计等机构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准入、通关、退税、检验检疫等服务环境,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具体办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结合监管情况,管理和公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等级。
第三十九条 【跨境电商管理措施】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平台上跨境电商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
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保护。
第四十条 【跨境消费权益保护】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平台上经营者销售产品和销售行为的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障金。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填写真实的发货地址信息,不得虚构、伪造发货地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