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条件先行赔付等权益保护服务。

优于法律、法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权益保护的,作为增加信用事项记入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消费纠纷机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住所(住址)地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以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期限予以处理。消费者还可以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申请调解,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应当完善消费投诉处理制度,明确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定期免费组织培训负责处理消费投诉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消费者就电子商务消费信息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自身交易记录的权利;

(二)查询账户内历史交易记录的权利,查询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删除个人账户内历史交易记录的权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删除自身历史交易记录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投诉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应当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含投诉人身份信息、权属证明、侵权人网络地址、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开受理知识产权投诉的有效联系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投诉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文件以及虚构侵权事实。

第三十三条 【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人通知后,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侵权事实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将采取措施的情况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难以判断侵权事实的,应当立即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投诉人答复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处理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投诉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商标、企业名称保护】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的文字、图形,作为网店名称或者作为网店名称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权利人同意的,应当取得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擅自使用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修改,也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修改。

第三十五条 【网络资产保护】保护网络资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类网店名称、域名、网络物品等网络资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抵押、继承。

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平台上网店转让、抵押、继承的具体规则。

第三十六条 【平台权益保护】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因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名誉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利用公开并经过备案的平台交易规则,通过虚假交易、恶意评价等方式干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与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受损害的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