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img 如何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王怀某食品监管渎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食品监管渎职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怀某于2009年2月被当阳市畜牧兽医局(原畜牧局)任命为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溶分所所长,于2012年7月被任命为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被告人王怀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接受曹清元等人的请吃、钓鱼、送礼,在接受曹清某吃请送礼后,放松对曹清某经营的冻库的监管,玩忽职守,多次在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组织对冻库检查之前给曹清某等人打招呼,或称最近要检查、注意点,使其做准备,逃避上级监管。由于被告人王怀某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放松甚至放弃监管职责,对曹清某冻库暴露出的涉嫌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曹清某冻库处于一种放任和脱离监管的状态,导致曹清某等人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长期、大量收购病死猪,并制成鲜肉、冻肉、香肠、腊肉等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到宜昌、重庆、湖南、浙江等地,时间跨度达四年之久,严重损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 年5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对陈道某、石晓某等9人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查处;同年,曹清某、张启某等11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曹清某被判处六年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案件焦点】

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界限。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怀某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大量流入社会,严重危害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告人王怀某作为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生猪制品场所放松管理,并在接受监管对象吃请送礼后予以通风报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大量流入社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与危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应定罪处罚。虽然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部门分管模式,但其他部门及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并不能阻却被告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因此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怀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王怀某未上诉,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单独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表现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界定对认定是否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相当关键,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因此其危害后果很可能有潜伏期较长,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健康造成隐患。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后果判断应该综合考虑质和量的问题——既要考虑有形的量(如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又要考虑无形的质(公众健康安全)。

以本案为例,曹清某案件的后果虽然没有出现省级政府规定的应急内容,但由于被告人王怀某对曹清某冻库暴露出的涉嫌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曹清某冻库处于一种放任和脱离监管的状态,曹清某等人收购病死猪,并制成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到宜昌、重庆、湖南、浙江等地,时间跨度达四年之久,涉案物品达33573公斤,生产、销售金额达575650元。王怀某的渎职行为导致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引起本地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和担忧,严重损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要件。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很难认定,但这种危害身体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后果又真实广泛地存在,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担忧,事实上可以认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我们在实践中如一味地强调必须有明确事故等级、危害后果达到具体金额,则是对本罪危害后果的限缩性解释,偏离了立法的本来意图,既不利于严打食品安全生产、销售领域的犯罪行为,也不利于打击监管者的渎职犯罪行为。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杨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