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中关于引渡的规定
上述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引渡国际合作的仅有《布达佩斯公约》和《阿拉伯公约》,而且两公约对此的规定无实质性差别,仅在用词或语序上存在较小的差异。
《布达佩斯公约》第24条和《阿拉伯公约》第31条对引渡原则作出了规定,两条各包含7款。两公约第1款第a项确定了引渡的适用条件,即可引渡的罪行只限于两公约实体法中至少应剥夺一年自由或更重处罚的罪行,第1款第b项规定了“最低刑罚”制度。具体地,《布达佩斯公约》规定,“a.本条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引渡实施本公约第2—11条规定的犯罪,如有证据证明根据相关缔约方的法律此类犯罪应当判处最低剥夺1年自由或更严厉的处罚。b.当一致的、共同的法律或引渡条约包括《欧洲引渡条约》基础上达成的协定,在两个或多个缔约方间适用,当存在不同的最低刑罚时,应适用协定或条约确立的最低刑罚”;《阿拉伯公约》规定,“a.本条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引渡实施本公约第2章规定的犯罪,如有证据证明根据相关缔约方的法律此类犯罪应当判处最低剥夺1年自由或更严厉的处罚。b.当适用达成的协定或引渡条约存在不同的、较轻的刑罚时,应适用较轻的刑罚”。两公约第2款为第1款提供了保障,《布达佩斯公约》规定,“本条第1款中的违法行为都应被视为包含在缔约方间现存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缔约方应保证将它们视为缔约方间缔结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阿拉伯公约》规定,“本条第1款中的违法行为都应被视为缔约方间缔结的任何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两公约第3款规定缔约方没有引渡条约时,两公约可作为引渡的依据,《布达佩斯公约》规定,“当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一个缔约方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方的引渡请求时,它可将本公约视为引渡本条第1款提到的任何罪行的合法依据”;《阿拉伯公约》规定,“当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一个缔约方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方的引渡请求时,本公约可视为引渡本条第1款提到的任何罪行的一个合法依据”。两公约第4款规定了不依引渡条约确立的条件实施引渡的国家应遵循的规则,《布达佩斯公约》规定,“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方应将本条第1款提到的罪行视为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阿拉伯公约》规定,“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方应将本条第1款确立的罪行视为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两公约第5款进一步对引渡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布达佩斯公约》规定,“引渡应服从被请求缔约方法律或可适用的引渡条约所提出的条件,包括被请求缔约方可拒绝引渡的根据”;《阿拉伯公约》规定,“引渡应服从被请求缔约方法律所提出的条件或可适用的引渡条约,包括被请求缔约方可拒绝引渡的根据”。两公约第6款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布达佩斯公约》规定,“如果被请求国仅由于本条第1款中提到犯罪的被指控人的国籍,或因被请求缔约方认为其具有处理该犯罪的权力而拒绝引渡,被请求缔约方在请求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应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并应在适当时候向提出请求的缔约方通报最终结果。对于该缔约方法律下的其他类似性质的犯罪这些机关应当以同样的方式作出他们的调查和诉讼决定和行为”;《阿拉伯公约》规定,“一缔约方可能拒绝引渡其国民或因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而拒绝引渡,如果其他缔约方提出一个起诉请求并附有文件、文档、物品和其拥有的信息,应起诉那些在任何其他缔约方实施的、依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均需惩处的、在缔约方双方的法律下均剥夺自由1年或更严重的惩罚。应当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方关于其请求的实施情况。国籍应在引渡请求的犯罪发生时确定”。两公约第7款规定了缔约方和两公约相关机构的职责,《布达佩斯公约》规定,“a.每一缔约方在签署或存储其批准、接受、同意、加入的条约时,应向欧委会常务秘书处提出或接受引渡请求的或缺乏条约时进行临时拘捕的主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b.欧委会常务秘书处应建立并更新由缔约方指定的机关的登记。缔约方应确保登记的细节始终是正确的”;《阿拉伯公约》规定,“a.每一缔约方在签署或存储其批准或接受的条约时,应向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和阿拉伯司法部长技术秘书处提出引渡或进行临时拘捕的主管机关的名称和地址。b.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总秘书处和阿拉伯司法部长技术秘书处应建立并更新由缔约方指定的机构的登记。缔约方应确保登记的细节始终是正确的”。[59](https://www.daowen.com)
两公约与引渡相关的还有《布达佩斯公约》第25条第5款和《阿拉伯公约》第32条第5款。它们对双重犯罪作了界定,即可引渡的罪行只要是依据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国内法均属犯罪即可,即使双方对该罪的罪名分类不同或使用了不同的术语界定该罪也不影响双重犯罪的判断。[60]尽管《布达佩斯公约》第25条第5款和《阿拉伯公约》第32条第5款的规定相当明确,足以解决双重犯罪的主要问题;但是,并非只要一缔约方提出引渡请求,满足条件的罪行即可被引渡。能否成功引渡还受两公约中的拒绝协助条款的限制。即被请求国可以依据被请求国法律或可适用的相互协助条约中规定的拒绝协助的条件拒绝协助;[61]在缺乏可适用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相关,或提供协助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要利益,也可以拒绝提供协助。[62]这意味着如果引渡不符合被请求方的国内法或缔约方间的引渡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如某些条约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引渡可能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