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订单数据属性的认定

二、淘宝订单数据属性的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系 《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设的罪名。目前对所谓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界定。但一般认为,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且一般公民不愿意随意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且该信息还应当是在 《刑法》 (2011)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根据法条所列举的单位可知应当是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1]

本案中被告人所获得的数据对象是淘宝订单数据,该淘宝订单中包含有淘宝买家姓名、手机号码、送货地址、淘宝或者旺旺登录账号等个人信息。有观点认为,单纯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并不足以识别身份或者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我们认为,站在当今互联网信息高速发展的视角上,淘宝、支付宝等网络工具的使用已经越发普及和深入公民的个人生活。原本传统意义上的手机号码、邮箱等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联络的工具,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通过手机号码、邮箱等信息注册淘宝、支付宝账户,进行网络购物和金融支付的情况已经极其普遍,相关信息已经逐渐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演变成为能够准确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同时深刻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同时,本案中的淘宝订单数据从整体上看,实际包含了每一个网络购物者所购买的产品名称、收件人的姓名、收件地址、使用手机号码、网络ID等信息,这些信息综合在一起起着较强的个人识别作用,而这种整体性恰恰也给犯罪分子侵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便利,本案中被告人供述所出售的个人信息买家中就存在利用这些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从淘宝订单信息的来源看,淘宝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也已经伴随着人们网络购物的普及而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服务的属性,因此对淘宝订单数据应当与时俱进的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中,本案中对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的淘宝订单数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也是适当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