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滔、罗林、柯泰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
裁判要旨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如属于 “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从一重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二、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淘宝订单数据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4)杭西刑初字第859号 (2014年12 月8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林,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导游。
被告人:罗滔,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深圳淘公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页开发技术员。
被告人:柯泰龙,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011年年底,被告人罗滔在天翌 (广西)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语音客服期间,在该公司的11台电脑上安装了域名解析软件 (俗称 “花生壳”,显示计算机地址)、多用户系统软件 (远程控制计算机)、键盘记录软件 (俗称“灰鸽子”,盗取账号和密码)。2014年4月4日至5月7日,被告人罗滔通过上述三种软件远程控制天翌 (广西)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脑,盗取电脑系统内的淘宝客服账号及密码,查询并提取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订单数据 (包含买家姓名、手机号码、送货地址等个人信息)9万组以上,通过QQ贩卖给被告人柯泰龙等人,获利共计人民币207944元。
2014年4月16日至5月7日,被告人罗滔将其通过软件非法获取淘宝订单数据并出售获利一事告诉其姐姐罗林,并让被告人罗林帮其一起贩卖淘宝订单数据。后被告人罗林负责用该QQ联系 “买家”,将 “买家”购买数据的要求提供给被告人罗滔,由罗滔用上述手段获取数据后再交由罗林发给“买家”。期间,二人共获利人民币 179639元,被告人罗林分得人民币37171.13元。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柯泰龙通过QQ以每条3元、4元的价格向罗滔、罗林和 “西瓜哥” (系QQ昵称)购买淘宝订单数据,再以每条4元、5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获利共计人民币293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柯泰龙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硬盘中发现淘宝订单数据22020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滔、罗林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207944元。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罗滔、罗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用技术手段,获取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泰龙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滔、罗林、柯泰龙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滔、罗林违反国家规定,由被告人罗滔利用职务之便,在所就职的公司电脑上安装软件远程控制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淘宝公司订单数据,继而进行转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7944元,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柯泰龙通过向罗滔、罗林等人购买淘宝订单数据的形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335元,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罗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滔、罗林、柯泰龙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罗滔、罗林已退出全部赃款,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滔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罗林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柯泰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对被告人罗滔、罗林暂存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79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柯泰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淘宝订单数据的属性;以及对涉案罪名中 “情节严重”和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