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个人存款账户内存款所有权的认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作为管理性法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但并不能以此反向推定实名账户内的款项都是其本人合法所有。本案中施爱凤与赵欣欣及所有汇款者之间不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其涉案账户内大额的款项频繁进出并非正常的存取和交易支付,而是人为操纵。因此,本案涉案两账户内的款项既不是施爱凤借来的款项,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为施爱凤的正当、合法财产。赵欣欣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涉案两账户内存款进出均系赵欣欣及其关系人操作,因此,赵欣欣作为涉案账户的银行卡和存折以及密码的实际持有人、控制人,其主张涉案款项为其所有,理由成立,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