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 “存款换积分”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四个要件
1.无借款的意思表示。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很明确,即借款人向贷款人要约借款、贷款人承诺借款给借款人,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该法律行为目的是借款;至于借款人借款用途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并不产生影响。本案中施爱凤并没有向陈才或赵欣欣借款的意思表示,陈才、赵欣欣也没有借款给施爱凤的合意,三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都是指为了使施爱凤账户资金流量达到一定程度以获得银行贷款准入条件和利率优惠,因此,本案中 “换积分”并非施爱凤所谓借款的用途,而是三方 “存款换积分”行为的目的。
2.所谓的书面借款合同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本案的借款借据、协议书仅有包紫东代施爱凤的签名和指印,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没有,虽然赵欣欣事后单方将金额等补填上,但3000万元的借款金额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不是其与施爱凤之间的真实借款合意。
3.不符合实践合同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只有贷款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施爱凤将银行卡及原始密码、身份证均已交出,存折账户系赵欣欣自行开立,涉案两账户的款项进出由赵欣欣操控,在这期间,无论银行卡、存折的实际持有人即赵欣欣或其关系人向该两账户汇入多少款项,这些款项都没有实际交付给施爱凤本人。(https://www.daowen.com)
4.施爱凤无法实际控制款项。民间借贷除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外,贷款人并不干涉借款人对借款的任意支配;而借款人本着对这笔借款的需求才向贷款人借款并意图动用这笔款项满足自身需求,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支配款项。本案中,施爱凤对账户款项能进行支配的所有资料都掌握在赵欣欣处,按照合法、正当途径,其本人难以直接处分涉案账户的款项,并且根据约定其也不能处分,即施爱凤对该两账户存款并不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权。再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无须施爱凤本人支配,赵欣欣及其关系人的款项进出操作已然能够满足其 “换积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