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欣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存款换积分的法律关系认定及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

001 赵欣欣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存款换积分的法律关系认定及执行异议的审查方式

裁判要旨

为了使他人的账户资金流量达到一定程度以获得银行贷款准入条件和利率优惠,向他人银行账户汇入资金的 “存款换积分”行为,不同于有借款合意而汇入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应根据双方意思表示、款项的交付和实际控制情况,具体认定汇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的性质和归属。

案例索引

执行异议裁定: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4)温乐执异字第4号(2014年2月28日)。

案情

案外人:赵欣欣。

申请执行人:王海存、黄晓。

被执行人:包紫东、施爱凤。

乐清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海存与包紫东、施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施爱凤在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的两账户存款合计1232.786967万元予以冻结。(https://www.daowen.com)

赵欣欣以上述冻结款项为其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称,包紫东、施爱凤通过中介陈才,要求赵欣欣为他们在银行存款以获取积分,以便他们今后在该银行获得贷款。2014年1月16日,包紫东以施爱凤的名义与赵欣欣签订协议书后,赵欣欣于当日开始陆续向施爱凤在乐清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8145银行卡内转入、转出存款。同月24日,赵欣欣向施爱凤银行卡转入1232.7869万元,该笔款项被法院冻结。赵欣欣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赵欣欣才得知包紫东、施爱凤欠王海存借款530万元本金,该案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此,包紫东、施爱凤与王海存系恶意串通,故意虚构需要存款获取积分来贷款的事实骗取赵欣欣为他们存款打积分,导致赵欣欣的合法钱财被法院冻结,要求法院中止对汇入施爱凤银行账户的该笔1232.7869万元的执行,解除冻结并返还给案外人。

浙江省乐清市法院经公开听证查明:包紫东、施爱凤系夫妻关系,2014 年1月15日,包紫东与中介陈才达成协议,约定:在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6日间,陈才为施爱凤换取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6000万存款积分,施爱凤支付陈才费用4.8万元。包紫东在一张格式协议书的乙方处签上 “施爱凤”名字,按了指印,另写明银行卡 “未开通”、  “原始”密码为“512530”。该协议约定:在上述时间内乙方施爱凤应将办理银行业务相关证件存放在陈才处保管。同时,包紫东在一份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栏也签上施爱凤名字,在借款用途栏注明 “此款打积分作用”,该借款借据的金额、币种、出借人栏也均空白。包紫东支付陈才4.8万元后,将施爱凤的身份证及施爱凤于当日在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诚信支行开立的8145银行卡及其密码与上述协议书、借款借据一并交给陈才。陈才将该业务以4.2万元费用转给赵欣欣,赵欣欣收取4.2万元及上述相关材料后于2014年1月16日开始操作施爱凤该银行卡账户的款项进出。2014年1月24日,其中1232万元在赵欣欣的操作下通过赵欣欣多个关系人的账户转入施爱凤账户,当天该笔款项被乐清法院冻结。

另查明,包紫东对林碎光应偿还黄晓的借款本金343.654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自201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至今未履行。

裁定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才、赵欣欣与施爱凤之间所谓的 “存款换积分”约定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不相符。第一,施爱凤并没有向陈才或赵欣欣借款的意思表示,陈才、赵欣欣也没有借款给施爱凤的合意。第二,所谓的书面借款合同不成立。本案的借款借据、协议书仅有包紫东代施爱凤的签名和指印,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没有。第三,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本案中施爱凤将银行卡及原始密码、身份证均已交出,涉案账户的款项进出由赵欣欣操控,款项并没有实际交付给施爱凤本人。第四,施爱凤本人难以直接处分涉案账户的款项,根据约定也不能处分,即施爱凤对该两账户存款并不具备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本案涉案两账户内的款项既不是施爱凤借来的款项,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为施爱凤的正当、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晓主张涉案账户存款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要求继续执行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而赵欣欣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涉案两账户内存款进出均系赵欣欣及其关系人操作,因此,赵欣欣作为涉案账户的银行卡和存折以及密码的实际持有人、控制人,其要求中止对涉案两账户存款的执行,理由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施爱凤开设在浙江乐清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存款的执行。

该执行裁定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解除对涉案账户存款的冻结。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代为 “存款换积分”的行为是否就是民间借贷。我们认为这应在审查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的基础上视具体案件不同情形而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