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本条对此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要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此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安保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考虑到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危险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这一切,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都是很重要的。
(一)关于爆破
爆破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更是经常采用这种作业方式。由于爆破是危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这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例如,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要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批爆破作业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结束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36]
(二)关于吊装
吊装也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在建筑施工、大型机械制造等单位经常采用这种作业方式。现行的《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对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下一步的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等。
(三)关于动火
动火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将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动火情况,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37]
(四)关于临时用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其他危险作业
除爆破、吊装等作业外,还有一些作业也很危险,如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因此,本条通过授权的方式,指出其他危险作业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及时公布调整相应的危险作业目录,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动态安全管理。如建筑行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对相关工程的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