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员的执法准则与义务】

第六十七条 【监督人员的执法准则与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以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基本执法准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公务道德水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枉法,也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的基本执法准则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一)忠于职守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人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所谓忠于职守,就是应当忠实于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职工作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忠于职守是对其最基本的素质要求。(https://www.daowen.com)

(二)坚持原则

所谓坚持原则,就是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法定的标准说话办事,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做到不失底线。

(三)秉公执法

所谓秉公执法,就是要忠于国家法律,做到执法上的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履行法定的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履行的两项义务:

(一) 出示证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执法证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发。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目的是向相对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不依法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有权拒绝检查。这一规定也与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 保守相关秘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不能泄露。这里所讲的“技术秘密”,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业务秘密”,则包括有关的经营决策、客户资料等方面的内容。上述秘密都属于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承担保密的义务。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