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一条 【 安全生产监察】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从原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修改而来。2018年监察法颁布后,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为与监察法保持一致,本条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作了相应修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管辖范围、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应当结合监察法进行确定。

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调查、处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3)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同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监察机关的管辖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应当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根据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三、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主要权限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2)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3)可以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其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陈述,必要时向其出具书面通知。(4)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5)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6)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7)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四、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程序大致如下:监察机关对报案、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对于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监察机关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在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之后监察机关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监察机关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当收集其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置:(1)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对于违法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等政务处分决定。(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5)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