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赔偿的执行】
2026年01月31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赔偿的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对赔偿责任的执行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的执行可分为一般执行、强制执行、继续执行和随时执行等。
一般执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常向赔偿对象进行支付。
强制执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的强制性执行。
继续执行,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随时执行,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