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施本法中所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的主体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法针对违反本法的相关行为规定了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些不同的处罚措施类型归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总体上,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应当是应急管理部门,但是本条规定,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