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2026年01月31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
安全
事故的罚款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相较于修改前的规定,修改后的新法提高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