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证照的特定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特定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限制从业的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对于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未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以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但是,当事故隐患无法有效消除或生产经营单位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未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性较高时,应当作出关停生产经营单位、吊销其相关证照的处罚,以避免未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条即针对此目的作出的规定。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半年之内因为重大事故隐患被处罚了3次,或者1年之内被处罚了4次,足见生产经营单位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本条第二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的严厉措施,仍然无法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如果继续让其生产经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本条第三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且已经实际导致了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继续让其进行生产经营,显然是不合适的。
本条第四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情形。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无法消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应让其继续生产经营。
除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和吊销外,还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上述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进行限制从业,防止其继续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使得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类似情形,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