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聚焦
原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诉被告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在斗鱼(www.douyu.com)平台从事直播《一起来捉妖》游戏经营活动中使用、宣传具有修改地理位置功能的外挂设备及软件;(2)自行及招募代理宣传和销售具体修改地理位置功能的外挂设备及软件,并提供售后更新服务。2.在新浪、搜狐、网易网站的首页顶部通栏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重庆腾讯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深圳腾讯公司经原告重庆腾讯公司授权获得该游戏的全球独家代理发行和运营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害涉案游戏相关的所有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侵权事宜进行维权。重庆腾讯公司、深圳腾讯公司作为《一起来捉妖》游戏的经营者,其通过游戏的经营获得合法商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从事了销售应用于该游戏的外挂设备及软件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性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因此,原、被告均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从客观上看,《一起来捉妖》游戏的商业利益主要包括游戏内的增值服务以及依托游戏知名度、影响力所开展的商业合作。被告李某销售外挂设备及软件的行为以较低的成本抢夺游戏经营者增值服务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利,直接影响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不对此类行为加以限制,势必改变涉案游戏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损害网络游戏行业和广大游戏玩家的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涉案游戏《一起来捉妖》在登录前需同意《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其中明确约定,玩家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使用腾讯游戏及腾讯游戏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同时,涉案游戏也通过玩家公约、官网文章、游戏公告的方式明确表明涉案游戏内禁止使用外挂、销售外挂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封号。被告在宣传涉案外挂设备及软件中多次将“0封号”“坐在家里,捉全国妖精”作为商品的卖点,可见其对涉案外挂设备及软件的功能和涉案游戏禁止用挂、卖挂的情况是明知的。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销售外挂设备及软件应用于《一起来捉妖》游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大众普遍选择的娱乐消遣方式,网络游戏行业随之获得迅猛发展。一款制作精良、程序稳定、获得玩家青睐的网络游戏产品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外挂行业也随之兴起,目前已形成了研发、制作、推广、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条。游戏外挂的普及会影响游戏的公平性、安全性和娱乐性,如不加以限制,会对整个网络游戏产业造成损害。
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过程存在认定标准不规范、论述不详尽等问题。具体而言,在一些案件当中,虽然法院进行了经营者性质的认定,但具体的分析过于简略,与此同时,一些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仅针对被告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结果性描述,忽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市场秩序的破坏、对消费者及经营者利益的影响,以及对被告主观过错的论述,显示出随意性强的缺点,缺乏要件思维。
本案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7条,对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论述过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即对行为的判断应当首先立足于竞争秩序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平衡多元利益,而不是机械地根据特定合法权益、损害行为及主观过错的一般侵权行为范式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应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扰乱了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游戏运营商在针对外挂软件或销售游戏外挂等灰色领域产业行为进行维权时,会更多选择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防控或联合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打击,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手段救济案件的比例甚低。但由于技术措施的局限性及刑法的谦抑性,该两种规制手段已不足以打击严重泛滥的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本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这一手段,对外挂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净化网络游戏市场环境,保护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