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聚焦
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氏公司)认为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讯公司)生产、销售带有“玛氏”“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并在宠物食品及动物栖息用品上使用“玛氏”“MARS”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讯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玛氏”“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停止在宠物食品及动物栖息用品上使用“玛氏”“MARS”进行宣传的行为;2.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玛氏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1.商讯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玛氏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
玛氏公司向法院主张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应先证明涉案商标在商讯公司注册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商讯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时间为2008年7月8日,而根据玛氏公司提交的2008年7月8日之前的证据表明玛氏公司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产品相关供货合同、购销合同中所涉的商标主要是“宝路”“伟嘉”等商标,审计报告所涉品牌亦主要为“伟嘉”和“宝路”,即使出现“玛氏”,也是“玛氏产品”“玛氏宠物产品”“玛氏公司的宝路伟嘉系列”等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情形。故法院认定玛氏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玛氏”“MARS”作为商标在我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
2.商讯公司仿冒侵害玛氏公司企业名称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玛氏公司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主张商讯公司仿冒侵害其企业名称权造成混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虽然玛氏公司使用“玛氏”字号所产生权利应始自企业变更之日——2007年10月26日,但由于在这之前,相关公众已经清楚地了解美国玛氏公司(MARS,INCORPORATED)、玛氏公司以及知名宠物食品品牌宝路和伟嘉等之间的关联,而且玛氏公司在销售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以及进行宣传时也陆续使用“玛氏”“MARS”字号,商标标识的知名度辐射到字号的知名度,进一步巩固了相关公众对于玛氏公司与“玛氏”“MARS”字号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认识。因此,当玛氏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后,其继续在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使用“玛氏”字号,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承继了前述市场知名度,在短期内即可在宠物食品上产生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名称权利的相关规定。故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商讯公司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即综合评估以下因素:(1)玛氏公司字号的知名程度;(2)玛氏公司与商讯公司商品的类似程度;(3)玛氏公司字号与商讯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字样的近似程度;(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5)商讯公司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6)其他因素。而(1)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商讯公司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2)玛氏公司的商品为宠物食品,商讯公司“玛氏”“MARS”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宠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品商品类别上,由于宠物食品与动物栖息用品的消费者高度重合,两者属于类似商品。(3)比较两者中文商标、标识字样完全相同,至于商讯公司使用的“MARS”商标和玛氏公司的英文名称中商号为MARS,由于玛氏字号的知名度和持续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形成玛氏公司的“玛氏”字号与“MARS”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的认识;结合一般公众注意力可认定商讯公司使用的“MARS”商标、标识字样与玛氏公司“玛氏”字号构成近似。(4)关于商讯公司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根据玛氏公司提交的自2012年至2017年商讯公司涉案网店、相关博览会的公证取证证据,系列证据表明商讯公司在其涉案网店中故意使用在玛氏公司注明“宝路”和“伟嘉”品牌宠物食品图片,在其承办的博览会的网站中将“玛氏中国”等与玛氏公司相关的网站链接与商讯公司涉案淘宝网店的链接置于同一页面,并在参加的多场文化节、博览会上使用存在暗示其“MARS玛氏”产品与美国有特定联系的宣传内容,上述使用方式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且证明了商讯公司存在攀附玛氏公司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5)关于其他因素。在针对商讯公司涉案的“MARS”“玛氏”商标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后续行政诉讼中,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商评委裁定中均认为商讯公司申请注册的“玛氏”“MARS”商标存在损害在先商号权利的抢注情形。
综合以上五方面的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商讯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宠物食品所使用的“玛氏”“MARS”商标以及针对宠物食品和动物栖息用品的宣传中所使用的“玛氏”“MARS”标识字样,足以导致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玛氏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玛氏”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商讯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上使用“玛氏”“MARS”商标,停止在宠物食品及动物栖息用品上使用“玛氏”“MARS”进行宣传的行为,并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酌定商讯公司应向玛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万元。商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企业的名称字号、商标作为指向企业产品的显著性标识,越来越成为企业重视保护的核心知识财产。同时也会出现很多恶意抢注他人字号,将他人名称注册为商标等侵害他人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玛氏公司早期不注重商标、字号一体化的保护,未能及时注册商标,被商讯公司抢先注册。幸好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两级法院经审查认定商讯公司将玛氏知名字号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商讯公司停止在宠物食品及动物栖息用品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这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知名字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也警醒了相关企业应重视商标字号的保护,做好商标注册、侵权监测等知识产权规范化工作,并及时开展维权。新企业也应该遵循基本商业道德,努力经营自身原创商标,不应投机取巧恶意抢注他人字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