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与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聚焦
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蓝罐公司)成立于1933年,自1934年起生产蓝罐曲奇产品,系丹麦皇室供应商。自2009年开始丹麦蓝罐公司就已得到丹麦皇室的许可,准许其在产品上及市场推广中使用皇室御用认证。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推广销售皇冠曲奇产品,并标注产地为丹麦,丹麦蓝罐公司认为其宣传及销售皇冠曲奇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尤益嘉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2.判令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尤益嘉公司在2013年12月22日《扬子晚报》B8版面刊登的皇冠曲奇产品广告以及2014年12月17日天猫商城卖家网页中显示的广告将产品产地描述为丹麦,该描述既无在案证据佐证真实性,亦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存在虚假成分。
尤益嘉公司在电商及电视台的广告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并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传语。但是在本案中并无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相关联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尤益嘉公司在皇冠曲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终于超越所有竞争者,成为市场的领先者,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曲奇产品!”等词汇和宣传语,对此,尤益嘉公司并无在全国范围内取得领先和全国相关公众喜爱欢迎的证据在案佐证,存在虚假成分。
据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中国曲奇市场消费者研究》《mmr品牌资产》报告、“爱微帮”网站刊载的文章显示,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于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会误认为来自丹麦,对于皇冠曲奇产品的质量会误认为与丹麦蓝罐公司或丹麦皇室授权许可相关,故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已构成引人误解的事实结果。
本案中,在蓝罐曲奇产品于2009年被丹麦王国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曲奇类产品的唯一认证并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王冠标志,且丹麦蓝罐公司将认证标志作为其产品品质的象征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连续多年的宣传推广后,同为销售丹麦曲奇产品的经营者,尤益嘉公司使用了无事实依据且具有暗示性、歧义性的广告信息对其经销的皇冠曲奇产品进行了全国性的宣传,致使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于该产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解;进而误认为皇冠曲奇产品产自丹麦,使用丹麦皇室的御制配方制作并与“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有关联或其产品质量已获得丹麦皇室认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同行业中品质最优、排名第一;其上述宣传行为,具有主观攀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商誉的目的,抬高了尤益嘉公司经销宣传的皇冠曲奇产品的形象及市场影响力进而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作为同业竞争者的丹麦蓝罐公司所取得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的市场价值降低,使其在相关市场上公平、平等的竞争机会受到了损害。
一审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尤益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尤益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尤益嘉公司在涉案广告宣传中明确将生产地为印度尼西亚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标注为丹麦,涉案广告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广告宣传中涉及的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误认是丹麦。同时,尤益嘉公司在电商及电视台的皇冠曲奇产品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画面,并配有“皇家”“御制配方”“皇家御用”等宣传语,加之涉案皇冠曲奇的全称为皇冠丹麦曲奇,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上述广告宣传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得到了丹麦皇室的授权。因此,尤益嘉公司实施的虚假宣传内容已构成引人误解。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尤益嘉公司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在广告中故意将涉案产品产地虚假宣传为丹麦,同时在电商及电视台的皇冠曲奇产品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画面,并配有“皇家”“御制配方”“皇家御用”等宣传语,加之涉案皇冠曲奇的全称为皇冠丹麦曲奇,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上述广告宣传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宣传中的皇冠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达到攀附原告“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商誉的目的。同时尤益嘉公司使用了“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终于超越所有竞争者,成为市场的领先者,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曲奇产品”等虚假宣传语来抬高自身产品美誉度。这些行为已经引人误解,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些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必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本案原告虽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但法院依然判决被告承担200多万元的赔偿。通过本案,警示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攀附他人商誉等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甚至是较重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自身合法的宣传内容,经营者也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留存充分的证据,避免因未保留证据,不能证实宣传内容真实而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