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弄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公司债券发行方式

一表弄懂《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种公司债券发行方式

2015-06-23 佘雨航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新“国九条”[1]关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目标,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5年1月15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发布了修订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较原来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已失效),《办法》丰富了债券发行方式,专章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俗称“私募发行”)进行了规定,而且公开发行方式还根据发行人资信状况规定了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方式(俗称“大公募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方式(俗称“小公募发行”)。本文试通过下表,从发行主体、条件、对象、发行程序等方面对三种发行方式进行比较,以期对三种方式有进一步的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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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