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不清

1.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不清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和民事权益两权合于采矿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收益权无法实现的重大障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关于采矿权的定义是“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这个定义非常明确地阐明了采矿权所包含的两个权利,一个是采矿权人从行政机关获取的开采矿产资源许可的行为权,另一个是获取矿产品的所有权,前者表现为一种纯粹的行政许可行为,后者则表现为纯粹的民事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将本应独立存在的两权合并为一权,是无法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界定的症结所在。与土地资源权属相比,土地资源的行政许可权和民事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因此我国国家(全体人民)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有法律制度保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