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没有体现国家在国民经济中矿产资源民事主体的身份
国家不仅拥有公权力,同时也是矿产等自然资源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过多地强调了国家的公权力介入,没有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相应的民事主体身份。目前国家就矿产资源征收的四项主要税费课目,其课税对象和计算方法存在差异,但是无一例外都是运用国家强制公权力而收取,用途也主要是为了补偿国家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过程中的管理成本支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能仅在公权力上得以体现,还要在民事收益权上行使矿产资源国家(全体人民)所有权,这部分收益虽然是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取的,但从这些收益的用途来看,依然没有减少我国国家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因为这些收益并没有被某些个人或集团占有,而是全部上缴国库后,由国家统筹安排用于公共事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