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含义
2026年03月15日
(一)非法人组织的含义
《民法总则》第102条将非法人组织定义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一概念仅仅强调了非法人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梁慧星版的《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将“非法人团体”定义为“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4]从定义内容上看,《民法总则》与梁慧星版建议稿将“非法人组织”与“非法人团体”等同。已故的魏振瀛教授亦认为非法人组织与非法人团体等同,其表述为“非法人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法学会版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并未对“其他组织”给出定义,仅规定“本法所称其他组织,包括合伙、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5]在学界对“非法人组织”与“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几乎混同使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概念的准确性与区分性以及明晰非法人组织的含义,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