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营利组织和非法人非营利组织

2.非法人营利组织和非法人非营利组织

非法人营利组织和非法人非营利组织是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基础上分类而来。根据非法人组织是否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出资人,将其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出资人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是常见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此相对,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亦不分配取得的利益的非法人组织,在实践中主要指那些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依法登记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台湾学者黄茂荣持同样的观点,也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在于区分营利事业[20]与非营利事业;其内涵为:该事业之经营盈余依其设立宗旨应分配给股东。[21]

我国大陆民法一直未继承德国法上“团体”的概念,《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未采用社团与财团的分类方法,法人的分类亦坚持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也是继承《民法通则》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分类方法的结果。除此之外,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依据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合伙、个体。[22]根据该办法,非法人非营利性组织可采取个人独资、合伙的形式。肖海军教授亦认可以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将其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23]因此,将非法人组织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亦具有可接受性和合理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