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

1.非法人 社团和非法人财团

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是依据非法人组织的组织形态进行的分类。在非法人社团中,社员大会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实现其成员共同追求的目的。非法人财团依据设立人的捐助目的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财团为财产的集合体,以财产为成立基础,其没有成员,代表非法人财团进行活动的人仅是其执行人员。史尚宽教授坚持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把非法人组织分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无法人人格之财团”。无法人人格之财团,系以供一定目的使用之财产为营运之组织,虽因法律技术上的要件之欠缺,未有法人格,然有某种程度之存在,应认为其有权利主体性。例如为特定学术研究捐助之资金及设备之集团、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限定承认之遗产、破产财团等。[19]史尚宽教授此处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无法人人格之财团”相当于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