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二)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5]把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一种经营实体”,这种经营实体符合组织性,是一个有机组织体。这也是个人独资企业异于自然人之所在,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有机组织体,有经营性和开展活动持续性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一人公司的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出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一人公司的财产为该公司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性弱于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其不可比拟、超越的灵活性,投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又增强了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履行上的信用,这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位列于世界三大企业形态的原因所在。毋庸置疑,投资人即组成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力机构,这极大提高了决策效率。在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时,投资人同时担任了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角色;若投资人聘用管理人时,管理人可为一个人也可为一个团队,聘用人即为该企业的执行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代表人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受。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样态,以至于曾经有部分学者偏颇地认为第三民事主体就是指合伙。这种观点承认第三民事主体,但是过度缩小了第三民事主体的范围。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不仅包括合伙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合伙企业指依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以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6]三类。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是基础;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都必须存在普通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三类合伙企业样态不仅具备了合伙企业设立灵活简便的特点,还具备了吸引投资、积聚资金的优势,同时具有债务履行担保的信用功能。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优势,这亦是合伙企业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跻身世界三大企业形态的缘由。合伙企业区别合伙合同的关键在于组织性的不同,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意思形成机构以及代表人等,这些决定了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在这些方面,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比较,就相形见绌了。合伙合同仅为单一的合同关系,对外以合伙合同中的当事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27]这是学界主流的观点,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把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分为四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28]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细化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

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还包括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理由如下:第一,非法人组织的前两种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均为营利性企业,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如近年来大量涌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等,这些不具有法人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应得到立法的承认与保护。第二,《民法总则》规定了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服务机构,[29]在非法人组织中又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二者应该有一定的对应性。

4.法人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74条,该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笔者认为该条第2款后半句的规定基于此类法人机构有自己相对独立性的财产。以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为圭臬,我们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与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没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其财产与法人的财产不存在相对分离性,其活动经费来源于法人依项目的拨付而不是法人的出资,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完全归属于法人,其亦不存在独立的经费管理与核算机构。因此这类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归属于非法人组织。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是法人以自己的部分财产出资设立分支机构,这部分财产是分支机构营运的资金。这类分支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以及相对独立的财产管理与核算机构,有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在这种情形下才能实现《民法总则》第74条第2款后半句的规定,这类法人的分支机构才能囊括于非法人组织。(https://www.daowen.com)

同时,笔者认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拥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也应归入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这里拨付的营运资金额非依项目拨付,应视为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出资。有学者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观点是错误的,该部分学者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法人的一般规定里,这就表明法人的分支机构无须向非法人组织一样参照适用法人的有关规定。针对此种观点,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反驳意见,第一,虽然《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了法人的分支机构,然而仅仅规定了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这主要是对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权利的规定,至于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营利法人应参照《公司法》第14条第1款[30]的规定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无须登记。第二,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归属于非法人组织。在法律适用上,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先适用非法人组织的有关规定,其次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江平教授、魏振瀛教授也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31]

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设立目的都包含为了扩大经济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2],外资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对多元。外资企业是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以及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33]因此,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或者外国投资者自愿选择的,可以取得中国非法人组织的资格。学者石碧波认为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在实践中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3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3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即属于非法人组织,其实质是中外合伙企业。

6.业主团体。业主团体指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共同的生活秩序,营造安宁的生活环境,自发组建的自治性组织。[36]业主大会既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构,又是监督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机构。业主团体在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地位不一,德国、台湾地区认为业主团体为有当事人能力的社团。法国、香港地区将业主团体归入法人,[37]分别在《法国住宅分层所有权法》、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中确立了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我国《物权法》上称其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为一体,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组成的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执行事务的代表机构。我国已在多个法院判决中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如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业主团体不独立享有财产,其享有的财产仅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业主团体符合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业主团体应归入非法人组织的范围。

除此之外,乡镇企业只有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乡镇企业也属于非法人组织。[38]另外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街道企业、拥有相对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等符合非法人组织成立条件的,也应归入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