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产责任能力说
财产责任能力说认为责任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民法上,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因此拥有财产是承担责任的前提。这亦是许多学者“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但却以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否认非法人组织的责任能力”的缘由。例如,王洪平教授就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客观的财产能力,非法人组织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将非法人组织称为“无责任能力团体”,“无责任能力团体”更适合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名称。[49]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是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同时,非法人组织的成立要件中也要求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财产或经费,相应的财产或经费是非法人组织开展民事活动的物质条件。因此,非法人组织具有财产能力,相应的具有责任能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