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民事权利能力说
此种学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50]民事权利能力说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伴相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民事责任在于救济性的保障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具有强制力,离开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履行就成为天方夜谭。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三位一体共同构成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也构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民事责任能力贯穿整个民法典。依据广义民事权利能力说,责任能力是权利能力的要素,非法人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已在前文讨论过,因此非法人组织具有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各种学说从各自的角度分析责任能力得出不同的结论,广义行为能力说认可非法人组织的责任能力,只是认为非法人组织的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的一种;主体资格能力说、财产责任能力说否认非法人组织的责任能力;广义民事权利能力说认为非法人组织的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要素。笔者认为,从因果关系上讲,权利能力是因,责任能力是果,权利能力之树结出了责任能力之果。权利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前提条件,责任能力救济性的保障义务的履行。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又是一种拥有相对独立财产的组织体,其应具有责任能力。(https://www.daowen.com)
非法人组织在责任能力方面与合伙的区别:合伙分为合伙组织关系和合伙合同关系,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组织都具有责任能力,在责任承担上也有一致性;合伙合同不具有责任能力。合伙起源早于法人,由于资本扩张的需要以及专业化分工日益深入导致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等,从合伙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法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得到世界的普遍承认,合伙却成为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样态。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责任能力一直争议不休,语焉不详。近年来,合伙组织[51]的民事主体地位得到普遍的认可,合伙组织毫无疑问的构成非法人组织,合伙组织毋庸置疑的具有责任能力,合伙组织在我国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承担责任方面,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组织都处于第一顺位,其设立人或者发起人位于第二顺位。合伙合同关系不具有组织性,也未有共同出资的财产,并不具有责任能力,合伙合同的责任由其当事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