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观察与反思
高一飞[2] 赵治慧[3]
摘 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首先要准确理解其含义,“认罪”的含义应当是“概括认罪”,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同意量刑建议”,也就是指被追诉人对可能刑罚的接受。“从宽”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优势在于它是实现认罪认罚的最佳时期,其突出特点是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动力在于提高效率,基本上适用于轻罪并且大都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试点工作遇到了不少问题。因此,在具体工作方面,要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应当受法定刑轻重的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在规范制订方面,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应当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协商机制。
关键词:审查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 适用范围 证明标准 值班律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办法》),正式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所体现。《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修改是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从宽处罚的酌定情节之一。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此外,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刑事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正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都体现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然而,对于如何推进试点工作,各界还存在着一些争论。鉴于此,本文在介绍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存在的困境进行一一探讨,以期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