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犯罪方式日趋多样,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司法机关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及时有效惩罚犯罪成为迫切需要。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认真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地司法机关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要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就需要鼓励、引导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成为当代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2016年11月16日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办法》)是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运行基础上制定与实施的,《认罪认罚办法》中为确保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明知性和自愿性,提出要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因此,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底线正义的重要制度,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成为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
当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认为如果无法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将可能出现认罪真实性和程序选择自愿性无法保障的情况。同时,他们对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达成了广泛共识。因而,关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权的具体实施路径成为研究重点。(https://www.daowen.com)
尽管理论界和学术界多主张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的分析不够全面。因而,结合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成果,研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参与刑事速裁程序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及其实现方式,可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和程序选择的自愿性,全面实现被追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