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协商机制

(四)应当完善量刑标准和量刑协商机制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获得实体上的从宽处理。但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实现量刑的公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点工作办法》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若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怎样协商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就量刑问题与检察机关协商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控辩双方由“对抗”走向“合作”的诉讼模式。若要在控辩双方之间展开协商,就必然要在程序上赋予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平等协商的权利,这样才能保障协商平等性以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然而,作为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象的被追诉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再加上,被追诉人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选择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的过程中很难与控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如上文所述,大多数案件的被追诉人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而值班律师给予被追诉人的咨询和建议又十分有限。检察官面对势单力孤的被追诉人,从心理上就具有明显的优势,通常会利用其不了解案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帮助的状况,对其进行威胁、引诱和欺骗,迫使被追诉人接受某一未必公平的量刑方案。[13]

第二,从宽幅度如何把握的问题。《试点工作办法》对于从宽量刑的幅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我们询问:“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2017年度中国刑事诉讼法治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会议上,全国案件量排名靠前的深圳宝安区法院与上海浦东法院提出阶梯式从宽,即公安60%,检察院40%,法院20%,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认罪的从宽幅度可达到60%。检察院内部是否存在从宽幅度指导表或详细意见,对于这种阶梯式从宽幅度的公正性是否有所怀疑?”检察官H讲到,我院没有这种阶梯式的从宽幅度。在操作中,从宽幅度维持在30%以下,要根据具体情况再做把握,没有明确的标准,如在要并处罚金的案件中,有的被追诉人交不起罚金,但罚金又得判,在实际办理中可能在其刑期范围内稍微减轻一点。我们询问:“值班律师提出一个问题,值班律师看不到检察院内部的量刑细则,在衡量量刑建议时,只能基于对检察院的信任,相信检察院会按照这个细则来办理,这样往往导致提出的咨询意见没有针对性。”检察官I针对“值班律师手上没有量刑指导意见”的问题说到,2013年底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规定了15种常见罪名,而且规定得非常宽泛。比如说寻衅滋事罪,一般的2年有期徒刑以下,那6个月到2年这个幅度,以前是法官在裁量,现在的认罪认罚案件就是由公诉人来把握,我们在量刑的过程中也是在慢慢地摸索。2017年4月1日最高法又发布了一个新的指导意见,除了这15种罪名,又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但并没有囊括《刑法》分则中所有的罪名,所以针对这些常见罪名以外的罪名,没有任何的依据,只有通过《刑法》本身的规定来掌握。

笔者认为上述阶梯式量刑幅度虽然能起到激励被追诉人尽快认罪认罚的积极作用,但其较大幅度的量刑差也会有损司法公正,并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社会问题,因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对于从宽幅度指导意见,有必要出台覆盖面更广的量刑指导意见或者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也可联合制定一些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现阶段,无论是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还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法律都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从宽处罚,但究竟从轻、从宽的幅度该有多大,实践中多以“酌情”为标准。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明确以下三点。第一,赋予被追诉人享有与检察机关平等协商的法律地位,这是量刑协商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实质性和有效性,参与量刑协商的全过程,这是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有效协商的保障。第三,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主动性、是否退赔退赃或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制定覆盖面更广的量刑指导意见,形成有层次的从宽量刑幅度,使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有更加精细和准确的参考标准,这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这样一来,既提高量刑协商的空间范围和办案效率,又增强被追诉人对刑罚的可接受度和满意度,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1]本文系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研究。

[3]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

[4]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5]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6]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7]参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0条。

[8]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9]参见《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40条。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内部资料:《涪陵区院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1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2]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法学》2016年第8期。

[13]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