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权利

(三)应当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权利

《试点工作办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具体做法是由办案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又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参与,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还有利于推动认罪认罚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以江北区为例,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开通值班律师电话。然而,现阶段值班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流于形式,被追诉人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法律帮助。

检察官E指出,由于事前没有赋予值班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且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案情不够了解使得这一程序流于形式。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在具结书上签字时便已达成了对量刑的合意,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再签字,意义不大。值班律师对地方量刑指导意见也不够了解,认罪量刑协商能力不够,在调研过程中没有发现值班律师对检察院量刑建议提出量刑过度的意见。

检察官F谈到,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过程中,我感觉有的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都不过问,而且犯罪嫌疑人也会觉得值班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反正都是检察院的人,都是公权力,也没什么好问的。从嫌疑人的角度,对值班律师没什么信任感。从值班律师的角度,反正都是检察院在办,让我做什么就做什么。通常会集中在一个时间,让值班律师签个字,这样就非常形式化,值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值班律师G说到,一般涉及取保候审案件,当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会通知值班律师。检察官首先问犯罪嫌疑人有什么事项向值班律师咨询并解释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对此进行解释,接着检察官会与值班律师沟通案件情况、量刑问题,属于一个三方协商的过程。相关规定也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但由于阅卷时间长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有限,实现阅卷不太可能,并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大部分是轻微刑事案件,事实问题不存在争议,阅卷意义不大。(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值班律师的参与之所以流于形式,是由诸多因素诱发的。值班律师的数量少,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多,再加上补贴标准低(值班律师是由市司法局指派,每周在检察院值班一天。江北区、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值班律师的补贴分别为200元/天、150元/天。),值班律师往往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会见权和阅卷权,导致值班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流于形式,实际上只起到了见证人的作用,并未给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鉴于此,要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就不能停留在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形式层面上,而要通过会见被追诉人核实案情、证据,确认认罪的自愿性,协助被追诉人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帮助被追诉人进行程序选择。2017年8月28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担负着为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职责。在值班律师的选任方式上,法律援助机构会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有利于改变值班律师因经验少导致其提出的咨询意见缺乏针对性的现状。在值班方式上,因地制宜,可以采取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与此同时,该意见还提出了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法律帮助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为了解决“会见难”问题,提出看守所要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这些举措对于落实值班律师的实质帮助,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至关重要。将来,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要逐步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应当为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