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
2026年03月15日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定
为实现及时有效惩罚犯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刑事速裁作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在试点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和案件高效处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速裁程序在试点的过程中,发现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配套保障、制约监督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当前速裁程序两年试点期限已满,我国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推广的经验。[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项改革措施包含了实体和程序两部分改革内容:从实体部分来看,其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集中体现;从程序部分来看,增加了一种适用程序即“速裁程序”。从司法实践和2016年出台的《认罪认罚办法》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取代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而是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制度的框架之下。在这一制度下,当被追诉人符合认罪认罚情节时,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将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4](https://www.daowen.com)